仲跻文律师,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任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宿迁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和重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从事律师工作六年),2009年1月被宿迁市司法局评为“先进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跻文... 详细>>
律师姓名: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02666
执业证号:13213201410292484
执业律所: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沭阳县临安西路205号阳城大厦8楼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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